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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美德主张:请拿出事实说话

[摘要]近日,盛大与亚拓士通过媒体发布了“盛大游戏称捍卫传奇独占运营权 将追诉娱美德”和“郭海滨挂帅ACTOZ 强势姿态推进‘传奇’IP”的新闻。 鉴于此,娱美德给出的回应是:口说无凭,只有实打实的证据才是最有说服力的。 1. 娱美德之前曾公开过中国与韩国法院...

近日,盛大与亚拓士通过媒体发布了“盛大游戏称捍卫传奇独占运营权 将追诉娱美德”和“郭海滨挂帅ACTOZ 强势姿态推进‘传奇’IP”的新闻

鉴于此,娱美德给出的回应是:口说无凭,只有实打实的证据才是最有说服力的。

1. 娱美德之前曾公开过中国与韩国法院的裁定书全文,现重新将两国法院的裁定书全文予以公开,以便媒体和业内人士参详。

2. 对于亚拓士主张的所谓从娱美德获得了全部授权的“申明”,可参考下文所列的亚拓士向韩国法院提交的答辩书的翻译内容。亚拓士向韩国法院提交的答辩书明确承认了“申明”是对原有的MIR2 PC端游授权协议的说明。而在中国,盛大与亚拓士却仍然坚持宣扬其所谓的从娱美德获得了全部授权的与事实相悖的主张。

3. 目前,张蓥锋、钱东海等亚拓士的高管正在接受韩国警方的调查。娱美德希望亚拓士新任的CEO郭海滨能够纠正原先那种只为追求控股股东盛大的利益而违背亚拓士自身利益、侵害亚拓士小股东利益的做法,避免可能受到的进一步刑事制裁。

如果相关的媒体希望对此事进行更深入的报道,且如果媒体可以提供娱美德与盛大共同接受采访的机会,娱美德愿意与盛大就此当面对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 沪 73行保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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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16 KAHAP 80948 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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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取自亚拓士于2016.11.14针对“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2016 KAHAP 81372 禁止妨碍保全申请”提交的答辩书

(2) 签署“申明”的经过及其意思

如上所述,“申明”是为了再确认“THE LEGEND OF MIR II”网络游戏相关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盛大之间形成的原合同关系而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出具给盛大的文件。

盛大为打击中国境内的非法服务器,以“THE LEGEND OF MIR II:热血传奇”的中国被许可人的独家权限被侵犯为由针对著作权侵权人提出刑事报案,并为了证明“盛大是目前的中国独家被许可人”而向侦查机关提交了相关许可协议。但是侦查机关确认全部共同著作权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许可协议只有签署已有10年的2002年7月14日的补充协议的事实以及后续的全部延长协议中只有债务人(指亚拓士---娱美德注)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事实,要求债务人追加提交可以证明2002年7月14日的补充协议仍然有效而债务人有权以单方的名义与盛大签署延长协议的材料。为此,盛大要求债权人(指娱美德---娱美德注)和债务人出具可以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基于2002年7月14日的补充协议的权利委托关系之有效性的“申明”,因为该等权利委托关系仍然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才在确认上述内容的“申明”上盖章而提供给盛大。即,“申明”的内容是:根据2002年7月14日的补充协议,债权人在“THE LEGEND OF MIR II:热血传奇”游戏许可期限内委托债务人行使作为共同许可人(co-licensor)的一切权利,该等委托行为在与许可协议期限相同的(根据2008年11月2日的第二次延长协议)2017年9月28日前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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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有权获得技术支持。甲方愿意委托丙方开展技术支持业务,丙方也同意从甲方受托开展技术支持业务。甲、乙双方同意丙方成为“传奇”的共同许可人(co-licensor),丙方委托甲方行使作为共同许可人(co-licensor)的一切权利,本委托在原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的有效期内不可撤销。

[摘自原告证据第3号“2002年7月14日的补充协议(Supplementary Agre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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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e.(“Wemade”)和Actoz Soft Co.,Ltd.(“Actoz”) Legend of Mir II(传奇)游戏软件的共同著作权人。特此声明该等委托在中国地区内的有效期限内(2002年7月14日~2017年9月28日)不可撤销。

[原告证据第10号“申明”翻译件]

如上所述,“申明”已经多次被2004年4月29日的本案和解笔录、2005-2006年的仲裁裁决、2005年的诉前保全裁定等所确认,只不过是再确认关于“THE LEGEND OF MIR II:热血传奇”游戏,根据SLA、补充协议、和解协议、修改协议及后续的延长协议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盛大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的文件而已,正如债权人的主张,并不是成立新的权利义务的文件。

债权人不提及盛大在中国作为“THE LEGEND OF MIR II:热血传奇”游戏的独家被许可人采取刑事报案措施的内容,主张申明只是确认“债权人和债务人共有著作权”的权利关系的文件(债权人诉前保全申请书第18页),称2002年7月14日的补充协议和“申明”仅仅是“确认债权人和债务人持有共同著作权的关系的文件”,以巧妙地缩小其意思。

但是上述主张是债权人在仲裁程序也同样提出而被排斥的,绝对不能获得支持。根据 SLA、补充协议以及对此给予确认的“申明”,可以明确确认权利关系:①截至2017年9月28日,债务人从债权人受托行使中国境内对与盛大签署的“THE LEGEND OF MIR II:热血传奇”游戏的共同许可人(co-licensor)的一切权限;②截至2017年9月28日,盛大是对“THE LEGEND OF MIR II:热血传奇”游戏的中国独家被许可人等。我们明确表示,这是已经由当事人、法院及仲裁裁决多次确认的、不能否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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